習近平法治思想從歷史和現實相貫通、國際和國內相關聯、理論和實際相結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時代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國、怎樣全面依法治國這個重大時代課題,是順應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時代要求應運而生的重大理論創新成果,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最新成果,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
2020年11月1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就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要重點抓好的工作提出“十一個堅持”的明確要求(《求是》雜志2021年第5期)。在“十一個堅持”中,第四個堅持就是“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結合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系統地闡明了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為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提供了遵循。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重要論述,對于我們深刻把握和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2年12月4日召開的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這就從性質、內容與實踐等方面更加明確了憲法在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地位。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把黨和人民在實踐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上升為憲法規定,體現了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對于在法治軌道上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揮了重要作用。
憲法集中體現了黨和人民的統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國家意志的最高表現形式。在現代法治國家,憲法普遍被視為國家的根本大法,這種根本法地位是由憲法的權威性確立的,而憲法的權威性則根源于憲法的民意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黨的意志是人民意志最重要的表達方式。黨通過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實施憲法,把人民的意志轉化為國家的意志,并用根本法的形式予以確定。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賦予了憲法的權威性,憲法的權威性又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憲法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息息相關。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
憲法確立了國家基本制度。我國憲法在內容上對國家制度進行了整體性的頂層設計,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國體、政體、民主集中制原則、民族政策、法治原則、經濟制度與分配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也就是說,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明確了我國革命、建設、改革的發展成果,明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成果,反映了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為國家最高意志的體現。實踐證明,及時把黨和人民創造的偉大成就和寶貴經驗上升為國家憲法規定,實現黨的主張、國家意志、人民意愿的有機統一,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條成功經驗。
憲法確定了國家前進的方向。回顧我國法治實踐發展歷程就會發現,我國憲法同黨和人民進行的艱苦奮斗和創造的輝煌成就緊密相連,同黨和人民開辟的前進道路和積累的寶貴經驗緊密相連。在保持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推動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這是我國法治實踐的一條基本規律。我國憲法以其至上的地位和強大的力量,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在法治軌道上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實踐證明,我國現行憲法是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好憲法,是充分體現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充分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好憲法,是推動國家發展進步、保證人民創造幸福生活、保障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好憲法。
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前提與基礎。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黨的十八大把法治確定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黨的十九大把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確立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表明,全面依法治國具有基礎性和保障性作用,法治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愈發凸顯。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我們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國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我們必須堅定不移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堅定不移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憲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總依據。從規范層面看,我國憲法第一章總綱的第五條“法治原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以根本法的形式為依法治國提供了明確依據。從實踐層面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推動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不斷開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就必須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從法治上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制度化方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本質上是法律體系與制度體系的統一,也就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我們要建設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憲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總依據。
憲法確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則和規則,必須長期堅持、全面貫徹。走什么樣的法治道路、建設什么樣的法治體系,是由一個國家的基本國情決定的。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法治當中有政治,沒有脫離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學家也認為公法只是一種復雜的政治話語形態,公法領域內的爭論只是政治爭論的延伸。每一個法治形態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論,每一種法治模式當中都有一種政治邏輯,每一條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種政治立場。我們要堅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法治領域的具體體現。”因此,依憲治國還體現在我國法治建設應當始終維護憲法確立和維護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
依法執政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基本方式。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黨是執政黨,堅持依法執政,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大作用。”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更加明確指出:“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這些重要論述說明依憲執政是依法執政的前提,依法執政是依憲執政的延伸。
憲法是我們黨長期執政的根本法律依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新形勢下,我們黨要履行好執政興國的重大職責,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我國現行憲法第一章總綱的第一條“國體”中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與此同時,《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樣就把黨的領導、依法治國、人民當家作主從制度上有機統一起來。因此,憲法不但是黨治國理政的依據,還是黨必須遵守的準則。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指出的:“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就包括堅持憲法確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不動搖,堅持憲法確定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不動搖。”
依憲執政、依法執政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處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地位。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我們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最大的區別。離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建不起來。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首先就包括堅持憲法確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不動搖。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既是憲法實施的核心領導力量,也是憲法實施的堅強政治保證。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最根本的是堅持黨的領導。同時,堅持黨的領導,就是要支持人民當家作主,實施好依法治國這個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不能把堅持黨的領導同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對立起來,更不能用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來動搖和否定黨的領導。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全面依法治國決不是要削弱黨的領導,而是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不斷提高黨領導依法治國的能力和水平,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必須堅持實現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健全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形成法律,通過法律保障黨的政策有效實施,確保全面依法治國正確方向。”全面依法治國,絕不是要虛化、弱化甚至動搖、否定黨的領導,而是為了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改善黨的執政方式、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證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關鍵是全面貫徹實施憲法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要把實施憲法擺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突出位置。習近平總書記這些重要講話和論述深刻揭示了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對于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重要作用和意義。
依法治國的關鍵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的關鍵是依憲執政,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關鍵則是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憲法的生命力以憲法在現實中的實際效能為衡量標準。憲法實施是制定、適用、解釋和遵守憲法等活動的統稱,要把文本的憲法轉化成實踐的憲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只要我們切實尊重和有效實施憲法,人民當家作主就有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能順利發展。反之,如果憲法受到漠視、削弱甚至破壞,人民權利和自由就無法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會遭受挫折。”這一論斷明確了憲法實施對于黨和國家事業的基礎性作用,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首要的實現方式。法治的權威取決于憲法的權威,憲法的權威則以實施憲法為基礎。法治權威能不能樹立起來,首先要看憲法有沒有權威。必須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形成人們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境,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憲法的權威性除了其自身的規定性外,還需要通過其自身的有效性即實施憲法來保障。
如何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的講話中提出四個方面的明確要求:第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第二,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三,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切實保障公民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第四,堅持黨的領導,更加注重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習近平總書記這一重要講話對于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起到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明確提出全面依法治國,并將其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予以有力推進。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門進行研究,作出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黨的十九大召開后,黨中央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從全局和戰略高度對全面依法治國又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發生歷史性變革、取得歷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國實踐取得重大進展。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再次明確提出:“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都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這就對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出了更高水平的明確要求。推動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的偉大實踐和習近平總書記一以貫之的明確要求充分說明,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關鍵是全面貫徹實施憲法。
(作者:武漢大學副校長、教授)
責任編輯:許華卿